1、重婚的;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问题: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责任编辑:李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