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不能继续 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时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离婚 专业人士详解――
离婚官司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的转变,离婚已不再是遮遮掩掩。
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当婚姻不能继续,当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时,离婚便成了选择。但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诉至法院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以使离婚后不存在法律上的遗憾呢?
一、离婚官司要经过的流程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可见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等方面综合分析。
三、怎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子女利益最佳”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几个原则外,还要多方搜集证据,让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不管怎样,夫妻离婚,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夫妻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要充分保护子女的利益,要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
四、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已有充分表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